電力系統變壓器調壓方式及調壓范圍的選擇規定
1 各級變壓器的額定變壓比、調壓方式、調壓范圍及每檔調壓值,應滿足發電廠、變電所母線和用戶受電端電壓質量的要求,并考慮電力系統10~15 年發展的需要。
2 升壓變壓器高壓側的額定電壓,220kV 及以下電壓等級者,宜選1.1 倍系統額定電壓。
330kV、500kV 級變壓器高壓側的額定電壓,宜根據系統無功功率分層平衡要求,經計算論證后確定。
3 降壓變壓器高壓側的額定電壓,宜選系統額定電壓。中壓側和低壓側的額定電壓,宜選1.05 倍系統額定電壓。
4 發電機升壓變壓器,一般可選用無勵磁調壓型。330kV、500kV 級升壓變壓器,經調壓計算論證可行時,也可采用不設分接頭的變壓器。
5 發電廠的聯絡變壓器,經調壓計算論證有必要時,可選用有載調壓型。
6 330kV、500kV 級降壓變壓器宜選用無勵磁調壓型,經調壓計算論證確有必要且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,可選用有載調壓型。
7 直接向10kV 配電網供電的降壓變壓器,應選用有載調壓型。經調壓計算,僅此一級調壓尚不能滿足電壓控制的要求時,可在其電源側各級降壓變壓器中,再采用一級有載調壓型變壓器。
8 電力用戶對電壓質量的要求高于規定的數值時,該用戶的受電變壓器應選用有載調壓型。
9 變壓器分接開關調壓范圍應經調壓計算確定。無勵磁調壓變壓器一般可選±2×2.5%(10kV 配電變壓器為±5%)。對于有載調壓變壓器,63kV 及以上電壓等級的,宜選±8×(1.25~1.5)%;35kV 電壓等級的,宜選±3×2.5%。位于負荷中心地區發電廠的升壓變壓器,其高壓側分接開關的調壓范圍應適當下降2.5%~5.0%;位于系統送端發電廠附近降壓變電所的變壓器,其高壓側調壓范圍應適當上移2.5%~5%。 |